引用
下面是引用bluesea于2004-04-1 23:56发表的 :
呵呵,笔误,还是键盘误?还是手误?
修改过来了。呵呵,谢谢。
引用
下面是引用bluesea于2004-04-1 23:56发表的 :
至于说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依版主之见,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就不可能产生腐败? 这也未必吧?理论上似乎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容易产生腐败,但是,也并不是全部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是腐败畅行无阻,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清正廉明,抛去这一原因,再来看腐败的原因,我认为,还是打击力度不够,当然打击腐败还是要讲究方法的。
打击力度的问题是腐败产生之后的,再复一轮才会造成新一轮的腐败。
你本末颠倒,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从根源上找问题,才是上策。
我并没有说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就能杜绝腐败,而且腐败还是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的。
这是因为,一、法律在一定范围内都存在缺漏,程序的完善与维护;二、程序的实施还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科技的发展对于决策的程序公平存在重大的影响力,执政者在一定时期的在公正立场上做出决策能力是有限的。甚或他只能代表部分利益而非全部利益。他在为部分人(不管是少数还是多数)谋取利益都是可能的。这里的他换成小群体,而在整个决策组织体系中形成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那么可能就有以权谋私的嫌疑。这也是目前资本主义英美系民主模式备受争议的地方;三、其他可能一些我还没考虑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