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是引用bluesea于2004-04-1 20:57发表的 :
关于人治还是法治,不是去区分敦优敦劣,事实上,这两者都各有利弊,我们说要建设法治社会,还提倡以人为本,还说以德治国,也就是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本身并没有分明的界限。 至于版主提到中国是大陆法系,可否请版主明述,就您的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大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大陆法系与中国的传统思想结合会形成无可避免的假公济私?英美法系难道就没有腐败? 就我以为,腐败的根本原因,还是打击不力,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典型,英美法系以英国与美国为例。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重实体,讲究实体正义;英美法系重程序,讲究程序正义。这是两者的重要区别 大陆法系多实体法,实体法重实体,讲究实体的重要性,问的是谁负责,谁决策,谁处理。所以实体正义非常重要,法律的公正需要建立在实体本身,实体有时是组织,有时是人。但任何人与组织都有可能在缺乏滥用权力,导致腐败。
英美法系多程序法,程序法则是重程序,讲究程序的重要性,问的是该事该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完成决策,执行与落实。所以程序正义是程序法的重要原则,以程序来控制人的私欲性,将大大限制腐败现象。或许你会问,程序背后的是人,但如果这个人是广适性的人,那么就无所谓腐败了,因为此人并非人,不会导致腐败问题。当然经过严格程序执行的群体决策导致的失误,例如目前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依照我的观点不够成腐败问题,起码在决策战争这件事情上不存在腐败。当然如果说中央情报局的信息导致错误,而信息的失真是因为腐败造成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那是因为在控制中央情报局的信息真实性缺少一道必要的程序呢?
引用 下面是引用bluesea于2004-04-1 20:57发表的 :
不用多看,仅这一句,就可以想象,腐败的原因在哪儿了。 虽然现在讲人权,讲轻刑,可是, 我倒是挺佩服古人的“重刑论”,“乱世宜用重典”,治腐败也是如此,必须“用重典”,否则,越反越腐,这也不是不可能的。
重典在现代社会不适用。现代社会“民”的力量日益上升,也即使“人权”被日益重视。而且市场经济的权与责是对等的,这与“用重典”、“重刑论”显然是不适应的。
我说这句是为了表明,现在问题出在制度上,不管谁在台上都会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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