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是引用简于2004-04-15 21:00发表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去年一直都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一直在酝酿中。悠悠提出的是一个问题,但是简单地来讲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中的瑕疵而放弃一次立法。中国现在的问题是立法过于看重一时一事了,所以往往导致现实操作有很多漏洞,这是立法水平和技术的问题,不是法本身该寸与否的问题。
最简单的法理是,公平不是绝对的,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对于车而言,行人处于弱势,所以将责任更多地归到车这一方没有大问题。至于“全责”一说,是有点矫枉过正的味道。呵呵,有待改进。
同意。 我看这个东东,就觉得是纵容交通违规的。 不管怎么说,行人和自行车违规比车子违规多。而且一般情况下,对于车可以罚,有准则可循,但是很少对行人作处罚的,而且是管不胜管的。 再之,本该是行人违规的时候,车子又防不胜防。我坐车的时候,发现很多地方的人,根本没有交通规则可言的吧。(引起交规更改,会是这些地方的原因) 特别是一些地方,不懂交规,出了事故,便集体上访,或是聚众闹事。 地方政府有责任,当一个法规制定的时候,,而不是交规有问题。
中国太大了,一些规则在发达地区适用,但是,一些地区却不适用。 个人认为,在某些方面,要一国多制。(当然是指一些行政行法规) [此贴被邪眼在2004-04-16 20:12重新编辑] |